提出如下問題:
新加坡企業甲公司投資200萬美元(換算成人民幣1600萬元)在國內成立乙公司,2015年10月甲公司按公允價值評估,將全部股權轉讓給丙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增值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
丙公司將乙公司注冊資本1600萬元,匯給境外甲公司,如果按現在美元對人民幣的匯率,匯出境外的美元為240萬美元,比當初200萬美元多40萬美元,請問多出的40萬美元要扣繳所得稅嗎?有哪些文件支持?
資本匯出境外可否用人民幣?有哪些文件支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新加坡甲公司將其在居民企業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居民企業丙公司,丙公司支付給甲公司的是股權轉讓款而不是甲公司注入乙公司的注冊資本。
2、股權轉讓是股東之間的交易.新股東接手后不得改變原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
3、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請參考下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9]698號
三、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4、有關代扣代繳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一百零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2009-12-10
國稅函〔2009〕698號
二、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