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公司用土地未來收益權作為融資,土地產權不過戶,土地開發后收入返還融資款后回購到甲公司,請問老師會計上如何核算?是否涉及到稅收問題?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售后回購,指銷貨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又將其售出的商品購買回來的一種交易方式。
2、《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
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確認為利息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