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與某某公司發生借款行為,開票同時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借款合同中未注明何時結息,何時還款,僅注明利率和借款金額。
例如,2014年發生借款,2015年開出利息發票并納稅是否有問題?是否應作為2014年應稅收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按月或季度納稅,具體請再咨詢一下稅務機關。2014年發生借款,2015年開出利息發票并納稅屬于延遲納稅,稅務機關會收取滯納金和給與處罰,應作為2014年應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