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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補充回復 | |
專家回復 | 您好,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規定,變賣固定資產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應納稅憑證的具體范圍有五大類: 第一類: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第二類: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用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第三類:營業帳簿,包括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設立的各種帳冊; 第四類: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第五類: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由于目前同一性質的憑證名稱各異,不夠統一,因此,對不論以任何形式或名稱書立,只要其性質屬于條例中列舉的征稅范圍的,均應照章征稅。有些業務部門將貨物運輸、倉儲保管、銀行借款、財產保險等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亦應按照合同憑證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