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發放維穩費,醫補費是否上繳個人所得稅在稅務上有沒有問題?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稅法沒有專門行文規定發放維穩費是否上繳個人所得稅。實務中,如果金額影響不大,單位一般不扣繳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種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因此,單位從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一次性給個別患病職工報銷的醫藥費,可以視同職工一次性取得的困難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單位為所有職工普遍發放醫補費,則屬于單位為個人支付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應并入納稅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建議和主管部門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