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B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的兩家子公司,現A把B合并了。B處于虧損狀態,其中包含A在B發放工資。問:這種情況下的合并,涉及的稅務問題有哪些?能否將B的虧損在A中進行彌補?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B的虧損可按以下政策進行彌補�!捌渲邪珹在B發放工資”這句話沒看明白,A為什么在B發放工資?
根據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等規定,且企業合并時,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虧損可在合并企業中結轉彌補,但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