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為了銷售業務,給客戶以折讓政策,年度采購到一定的量后,給客戶以折讓,折讓形式是送一批產品,我們叫實物折讓,雙方簽訂折讓協議后生效,這里的增值稅是否要做視同銷售處理?這種費用是沖銷售收入還是列入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應注意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增值稅處理:
1)未開發票的: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
2)已開發票的: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按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2、企業所得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三、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