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一名外籍技術支持人員,在2015年9-12月來我公司技術支持,2016年1-3月還會繼續在我公司工作三個月,我公司無需支付該員工工資。想咨詢一下納稅年度怎么確定,這樣連續的跨年超過183天,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貴公司沒有支付該員工工資,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48號
二、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七條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三、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其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定的有關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內,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的稅款一并申報繳納。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納稅年度是從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個完整的日歷年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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