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根據最新稅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的規定:對輕工,紡織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
請問:我公司屬于輕工業,并且2015年是小微企業,請問,我是否可以在帳務處理時把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費用,這樣做,會不會違背會計法規相關規定,如果相違背,是否我們帳務處理時,只能按折舊方法折舊。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這是稅法上的規定,財務上應遵守配比原則,按使用年限分期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