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企業為員工報銷的學歷教育考試的學費,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
三、切實保證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足額提取及合理使用
(九)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為職工報銷的學歷教育費用,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列支范疇,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報銷學歷費用屬于職工從任職或者受雇的單位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當并入取得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地方上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處函《省局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及管理問題的處理意見》(閩地稅所便函〔2013〕16號)第三條關于單位為職工報銷學歷、學位教育費用征稅、列支問題規定:經所在單位同意,職工參加的學歷、學位教育,憑有關教育機構開具的合法有效憑據取得的費用報銷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也憑有關教育機構開具的合法有效憑據,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當年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于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得跨年結轉扣除)。單位以現金形式發放給職工的教育補貼,應當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建議再咨詢一下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