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企業從事國債逆回購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免交企業所得稅?
2.企業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是否免交企業所得稅?
3.是否有相應的稅收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國債利息收入為免稅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