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是生產型企業。2年前與一長期合作的供貨商發生預付貨款1千多萬元。該供貨商現已停廠但未宣布破產,所支付的預付款既無供貨也無退款。2015年我公司起訴該供貨商,通過法院協商:因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款項,預付款按五折處理,法院出具調解書。5折處理后款項至今尚未回籠,也不知何時能執行。請問老師被打折處理的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應收或預付款報損條件之一: 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我公司可以運用上述的規定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嗎?請老師指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貴公司可以運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的規定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被打折處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