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外國的母公司在2004年借給我們公司(國內)幾十萬歐元,但是當時沒有在外匯管理局做外債登記,而且這筆錢當時是由國外付給我公司的前身,目前那家公司已經破產清算了,這筆錢現在是無法付款還給國外的母公司,請問老師,我們可否將這筆外債轉為注冊資本?
外債轉給注冊資本的條件是?
我們有什么途徑可以將此筆錢付還給我們境外的母公司?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 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管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本辦法:
(一)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2、關于償還外債的問題您可以咨詢一下外管局。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如果境外公司免除了貴公司債務,那么這筆款屬于公司營業外收入,應當是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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