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公司工會經費報銷時,工會會計要求發票的名稱必需與我公司工會賬戶保持一致,即XXX公司工會委員會,同時蓋工會委員會的章。請問這樣有相關文件支持嗎?必須要這樣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根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及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全國總工會決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啟用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同時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財務人員的要求應當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