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外貿一般納稅人,原材料在國外采購,采購后直接由原材料的供應商發(fā)給國外的代加工工廠,加工完成后由代加工工廠代為銷售。 材料款由國內匯到國外供應商,銷售收入由國外代加工廠匯入我公司。 收入發(fā)票按收到的貨款開具。
請問老師,這樣操作是否屬于外貿退稅業(yè)務? 賬務如何處理,麻煩寫一下具體的份錄,從采購,加工,銷售,付款,退稅等,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七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而你所述貿易不經過我國海關,沒有入中國境內,故不符合增值稅的征收條件,也就是說不用交納增值稅。
2、帳務處理僅供參考:
1)付匯時(附付匯單據及購貨的發(fā)票):
借:庫存商品
貸:銀行存款(外匯*付匯當天的匯率)
2)收匯時(附收匯單據及銷貨的發(fā)票):
借:銀行存款(外匯*收匯當天的匯率)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