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公司下屬有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我公司會計處理是按開具給對方的發票扣減發放給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和上交的保險后在確認收入并上交營業稅,請問老師,我公司這樣處理是否正確,有什么政策依據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第016號
(十二)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按上述文件操作:
1、勞務公司與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應將其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
3、由勞務公司給派遣人員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4、用工單位憑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入賬,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