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人認為:專家對2015年12月09日本人提出的《關于開具物業管理費發票方面的問題》回復是答非所問:
1、主合同已很明確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既然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那肯定是“營業稅范疇的發票”。
2、本人認為:無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有多少個項目,開多少張發票都沒問題,但開出的發票項目內容必須都是寫“物業管理費”。
3、N公司是有勞務派遣資質的,但本合同不存開勞務派遣之勞務費的問題(注:不存在開勞務派遣之“代理業”勞務費發票的問題,也不存在開業務外包之“其他服務業”勞務費發票的問題),上面已講過只能開“其他服務業之物業管理費”。
請專家重新論證后、再回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物業管理費按物業管理的各項收費是有收費標準的。可咨詢物價部門。個人認為統稱為物業管理費不妥。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