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新能源汽車企業,可以享受國補,地方補貼兩項補貼,企業在開具銷售發票時,補貼款是否開具,同時補貼款是否繳納增值稅,所得稅?例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將汽車銷售給汽車經銷企業,售價50萬,其中包含20萬國補,那么生產企業開具發票給汽車經銷企業是開50萬,還是30萬?汽車經銷企業把車賣給消費者,售價76萬,其中包括20萬國補,20萬地方補貼,消費者只需支付36萬,汽車經銷企業如何開具機動車發票給消費者,是76萬,還是56萬,還是36萬?目前我們是汽車經銷企業,面臨著兩個問題:從新能源汽車制造企業采購價,如果發票沒有國補只開具30萬,我們銷售汽車給消費者開具機動車發票56萬,那么其中20萬地方補貼要不要交所得稅跟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貴公司應以實際銷售給消費者的價格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從財政部門或從購買方取得的符合規定的不征增值稅補貼: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新能源汽車的中央補貼是根據財建〔2013〕551號以及《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1號)文件規定取得的,該補貼不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資金,也不屬于“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因此此部分是需要征收所得稅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