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2年底與集團其他成員單位一起合作共建了一棟寫字樓,2015年已完工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工程還未決算。我公司擁有其中一層,現已將該層部分對外出租了。該層寫字樓已累計付款800多萬元,目前只開票400萬元,計入在建工程,其余掛在預付賬款。請問該項資產現在能否暫估轉入固定資產,然后計提折舊。如可以暫估入賬,按實際付款暫估,在建工程期末余額允許在貸方嗎?另外,剩余發票應在匯算清繳之前取得,還是在暫估入賬后一年之內取得?如在匯算清繳之后取得,需作納稅調整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該項資產現在可以暫估轉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暫估入賬時,按在建工程科目歸集的金額轉為固定資產,不涉及預付款科目。剩余發票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取得。其他稅法未規定的問題,請咨詢一下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