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房地產公司代收的水電費,物業費,取暖費是差額征收營業稅還是全額征收呢?
注 : 沒有單獨成立物業公司且房地產公司營業執照上經營范圍沒有物業管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九款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因此,如果貴公司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則代收的水電費,物業費,取暖費可以差額扣除,否則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營業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