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向巴西的一個個人支付一筆技術服務費,那個個人僅在國內呆過45天
,現在這筆對外支付的技術服務費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嗎?
如果是傭金,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筆對外支付的技術服務費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如果是傭金,也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4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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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現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由于在中國境內公司、企業、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境內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及稅收協定所說常設機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機構)擔任職務,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國境內從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確定征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二、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七條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