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租賃另一公司的設備進行生產,每月租金300萬,租賃期10年,租金按照季度支付,會計上我們是滿足融資租賃條件的,不知道所得稅法上如何認定融資租賃,我們這個租賃是稅法上認定的融資租賃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融資租賃業務的流轉稅處理。根據規定,對經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對出租方征收營業稅時,應以其向承擔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業務其他稅種的征稅規定。(1)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2)對于融資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租方償還最后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期間房產稅的納稅人,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