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公司為醫藥企業,2015年8月由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內資企業,產品符合鼓勵類目錄,原外商投資企業就不符合鼓勵類目錄。正做資料向當地發改局申請備案后再向當地稅局申請稅收優惠,但當地稅局認為我公司是8月才變內資,8-12月符合鼓勵類的產品需要占2015年1-12月總收入的70%,請問這樣認定是否合要求?有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我公司認為申報的時候已經為內資,就應按全年的符合鼓勵類產品的收入來計算。請老師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關于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性文件沒有那么詳細,貴公司可以到公司所在稅務機關再咨詢一下,貴公司適用的優惠政策文件號,相關的優惠條款。這樣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會提供一些解釋條款給企業看的。
謝謝您的提問,如有疑問我們可以再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