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分公司的銷售收入全部對集團內部的 分公司的印花稅和水利建設基金是否需要計提?為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號規定,據有關地區和企業反映,一些企業集團內部在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時使用的各種形式的憑證(表、證、單、書、卡等),既有作為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將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2、水利建設基金為非稅收范疇,請咨詢征收機關或代征的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