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我司生產銷售汽車,出口兩臺整車到境外做碰撞測試,測試完畢再當地直接報廢。(1)國稅認為適用于出口未收匯做免稅處理,應做進項稅額轉出。請問這種處理是否有稅法依據呢?如果有的話,請告知! (2)我司的理解是,測試地點變換了,只是轉移到境外而已,屬于生產經營相關的成本,不應做進項稅額轉出。 (3)請問老師是否有其他的解釋?或者能否提供類似的案例分析。 十分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現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分為三類:
1)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政策: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按退稅率退還進項稅。
2)免征增值稅政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3)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不免稅也不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
一、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六、合同約定全部收匯的最終日期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業應在合同約定最終收匯日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收匯憑證,不能提供的,對應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第057號
十、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