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之前看了一條提問,“我們是制藥企業,制藥企業的銷售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底價銷售,還有一種是傭金制,傭金制銷售就是銷售產品時發票高開,開票價與底價的差額然后扣掉開票企業多繳的增值稅的部分作為傭金支付給代理商,但是這個傭金代理商是要拿發票來沖賬的,請問國家允許這種代理商拿發票來沖賬這種模式嗎?在稅務上有什么風險嗎?謝謝!”,老師答復,說對方提供勞務費發票。請問老師,對方提供的勞務費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是屬于傭金嗎,是否有應稅收入5%的限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傭金是勞務費的一種,不是所有的勞務費都需要受財稅[2009]29號文件限制。財稅[2009]29號文件強調三點:一是代理勞務;二是代理方應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三是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對方提供的勞務費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屬于傭金,沒有應稅收入5%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