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倉儲企業有糧食買賣資質,2007年與港務局簽訂灌包機租賃合同,有效期10年,租賃期間設備發生的維修等一切費用均不管,2008年購入一臺灌包機,直接發到港口,開始工作,給我公司支付3元/噸的機械作業費,我公司開具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日前稅務局查賬,提出我公司應開具17%的機械租賃費,我公司翻閱資料我公司為營改增企業,可享受簡易征收稅率3%,我公司購入設備時稅務局不允許抵扣進項稅,所以取得的是機械設備通用發票。但是現在稅務局說我公司并非完全的營業稅企業,不享受簡易征收這個優惠,讓我公司補繳11%,(2013.8.1到目前為止已經開出的發票),想問問我公司到底屬不屬于增值稅試點企業,適不適用簡易征收辦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以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貴公司如符合上述條件可以適用簡易辦法,但一般是需要到稅務機關進行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使用。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如有疑問我們可以再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