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3.2.6日云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與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簽訂了《國家高速公路網G85渝昆高速麻柳灣至昭通段高速公路投資人暨合作合作承包建設合同》,合同價217,570,4317.00元,我公司云南今業生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5.6.1日與云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國家高速公路網G85渝昆高速麻柳灣至昭通段高速公路D標綠化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約價1500萬元。到2015.12.31日我公司的施工約完成工程量300萬元。問題:建工集團的總包合同的稅款已由云南麻昭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代扣代繳,全額交由地稅局,我公司取得總包合同和已繳稅的完稅憑證,分包合同及開票資料去當地稅局開票,按稅法的要求可以抵扣3.3%的營業稅及附加,開出建安發票,但稅局說金三系統上線,無法開出抵扣3.3%的營稅及附加,要求我們先交稅后開發票及稅票,稅局的做法有依據嗎,作為施工方我們如何才抵扣3.3%稅費及開出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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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開具發票?
發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發生應稅勞務的建筑安裝業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如何開具發票?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應稅勞務行為人為納稅義務人,總包人和分包人如果從事建筑安裝勞務,他們分別是兩個納稅人,依據營業額申報納稅。所以分包人按照分包營業額申報納稅后開具分包發票,總包人按照總包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申報納稅,經審核批準可以開具總包發票。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