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在新疆地區投資建設光伏電站以及開辦光伏制造企業,請問,可以享受當地哪些具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光伏發電企業如果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財稅〔2008〕116號文發布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太陽能發電新建項目”條件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上述條件的太陽能光伏發電企業,可前往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宜。
2、依據財稅〔2013〕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為鼓勵利用太陽能發電,促進相關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批示精神,現將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由于地方性優惠政策各地不太一樣,貴公司可以再到電站所在地稅務機關再具體咨詢一下地方性優惠政府。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