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性質為文化旅游發展公司,在某鎮上主要承載土地整理、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經營性項目建設。2010年至2012年為政府代建安置約4萬平方米,立項單位為我公司,由我公司全額投資建成后無償交政府分配給安置戶,無土地使用權屬。現稅務機關按國稅公告2014年2號文,按建安成本價視同銷售征收營業稅及附加,以及在建期間的土地使用稅。請問老師合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據營業稅的視同銷售情形:《營業稅條例細則》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貴公司應當按視同銷售交納業稅及附加,擁有土地使用權人如果不交納土地使用稅的一般是由土地使用方交納的。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