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農產品初加工企業,現稅務局進行大米加工企業調查,預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我公司現賬上留底500萬左右的進項稅額,大部分為銷售貨物過程中受到的運輸發票進項留抵以及購入包裝物材料等進項稅額。按照財稅2012 38號文精神,這部分由運輸費及購物包裝物等產生的進項稅額,我公司是否可以在稅務局核定過程中抵扣呢?如果原來賬上的留抵不能繼續抵扣,是否要轉出?如果做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方法見財稅[2012]38號文規定,運費及包裝物的進項稅的處理,以財稅[2012]38號文為準。
《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2]38號
四、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方法
(一)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產出法:參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包括行業公認標準和行業平均耗用值)確定銷售單位數量貨物耗用外購農產品的數量(以下稱農產品單耗數量)。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農產品單耗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含稅,下同)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率(以下簡稱“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當期銷售貨物數量(不含采購除農產品以外的半成品生產的貨物數量)×農產品單耗數量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農產品耗用數量和平均購買單價時,應依據合理的方法歸集和分配。
平均購買單價是指購買農產品期末平均買價,不包括買價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和入庫前的整理費用。期末平均買價計算公式:
期末平均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期初平均買價+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當期買價)/(期初庫存農產品數量+當期購進農產品數量)
2、成本法:依據試點納稅人年度會計核算資料,計算確定耗用農產品的外購金額占生產成本的比例(以下稱農產品耗用率)。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依據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主營業務成本×農產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農產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產的農產品外購金額/上年生產成本
農產品外購金額(含稅)不包括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購進農產品之外單獨支付的運費、入庫前的整理費用。
對以單一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或者多種農產品原料生產多種貨物的,在核算當期主營業務成本以及核定農產品耗用率時,試點納稅人應依據合理的方法進行歸集和分配。
農產品耗用率由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
年度終了,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試點納稅人本年實際對當年已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納稅調整,重新核定當年的農產品耗用率,并作為下一年度的農產品耗用率。
3、參照法:新辦的試點納稅人或者試點納稅人新增產品的,試點納稅人可參照所屬行業或者生產結構相近的其他試點納稅人確定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次年,試點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當期的農產品單耗數量或者農產品耗用率,并據此計算確定當年允許抵扣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對上一年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調整。核定的進項稅額超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核定的進項稅額低于實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其差額部分應按現行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將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