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如不可以,何時可以?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資產減值損失)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不一致,凡企業提取了資產減值損失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作納稅調增。待企業實際處置或核銷資產損失時在處置或核銷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轉回,即作納稅調減。
《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
第十七條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