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10年前將自建的商業用房賣給其他單位,當時雙方簽訂了協議(沒有到國土房產辦理任何手續)并收取了大部分售房款,也交了營業稅和增值稅,但由于種種原因,房產一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如果現在雙方協商后撤銷該交易行為,前面已交營業稅及增值稅能否向稅務局申請退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如果繳納稅款已經超過三年,就不能退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建議和主管稅務局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