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是一家制藥企業,現在的銷售模式有三種,第一是底價銷售,比如某種藥的底價是25元/盒,我們賣給醫藥公司的時候給醫藥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是開具25元,醫藥公司再配送給藥店或者醫院,他們之間的開票價是多少我們不得而知;第二種模式是傭金代理制,每種藥在某個省份都有中標價,比如剛才底價是25元/盒的藥在某個省的中標價是100元,然后我們開票給醫藥公司的價格是98元,醫藥公司會將98元的貨款支付給我們,然后代理商會開發醫院或者藥店去這家醫藥公司購買這種藥,前提是一旦藥店或者醫院從這家醫藥公司每進一盒藥我們公司就要向代理商支付中標價100元的50%的傭金50元給代理商,請問將50元支付給代理商時代理商需提供什么樣的發票給我們?這種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第三種模式是高開高返,我們在將25元/盒的藥賣給醫藥公司時,醫藥公司要求我們不是以25元的價格開發票給醫藥公司,而是以80元的價格開具發票,并且它們也支付給我們80元貨款,但是要求我們返還一部分貨款給醫藥公司,因為我們高開發票會多交增值稅8元以及其他的稅和費用假如是1元,這樣我們就返還給對方80-25-8-1=46元,請問我們在返還給對方46元時需要對方提供什么樣的發票,這種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請問后面兩種銷售模式國家是否允許?期待著你的解答,謝謝!祝安好!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第二種,第三種銷售模式屬于委托代銷商品以傭金方式支付的。公司在向代理商支付代理費或返還款時對方公司應向公司開具代理費營業稅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不管向對方公司支付多少代理費,實際稅前扣除額應不超過收入確認額的5%可以稅前扣除。建議貴公司與對方代理公司簽訂正規的銷售代理合同。這樣做是比較合理合規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如有疑問我們可以再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