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A公司)負責全權代理出口一家“關聯”生產企業產品(B公司)。 現我公司海外客戶(C公司)在使用B公司批次甲產品時,B公司產品出現質量問題,C公司因為時效性問題決定在其當地自行維修,經協商,產生的所有維修費用由B公司承擔。故C公司在支付A公司后續貨款時(系A公司代理其他公司的其他批次產品)將該部分費用扣除(C應該付A公司100萬貨款,質量維修費用3萬,故C公司僅支付A公司97萬)。差額部分由A公司向B公司結算。(批次甲產品,A公司已辦理出口代理證明,B公司亦也完成出口免抵稅申報) 故產生問題:
1. B公司愿意支付A公司3萬代墊的質量維修費,但提出希望A公司給B公司開具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以用于所得稅稅前列支,并可用此抵扣進項稅金。 問如果A公司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是否合法合規?
2. 如果A公司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給予B公司,B公司應在稅務上做哪些處理,方便其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全額稅前列支。此外A,B公司需要準備哪些材料用于“企業所得稅”全額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A公司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具體事宜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