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政策性搬遷,今年陸續收到政府補貼收入5000萬元,請問老師這5000萬平均分5年計入補貼收入,余下的放在遞延收益中,再逐年轉入補貼收入,可否?國稅函多少號公告里有這方面的內容,麻煩老師告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因城鎮整體規劃、庫區建設、棚戶區改造、沉陷區治理等公共利益進行搬遷,收到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應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屬于對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損失、有關費用性支出、停工損失及搬遷后擬新建資產進行補償的,應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扣除轉入遞延收益的金額后如有結余的,應當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的搬遷收入,包括搬遷過程中從本企業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單位)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本企業搬遷資產處置收入等。
請貴公司參考以上文件,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