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地產公司,其中有一個項目我們是作為投資方進入的,并且我們的投資款明確約定了利息。我想問的是,該利息應如何計營業稅,有如下觀點
1、不交營業稅(因為這不屬于營業范圍)
2、差額交營業稅(因為這個投資款我們也是借來的)
3、全額交營業稅
請問老師,財稅政策是怎么規定的(請寫出文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若該項目未成立項目公司(工商注冊),你方的投資行為實質為貸款行為。取得的利息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
國稅函【1995】第156號
十、問: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資金占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占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占用費等,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