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對政策性拆遷所得稅清算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最新以2012年40號文及2013年11號文為準。我公司原以20年的期限向街道租賃一塊土地,并自行投入資金在該土地上蓋了廠房、辦公樓及種植了相當數量的樹木,租賃期限未滿,現該土地因政府征用需要必須拆遷,請問我公司的搬遷是否屬于國家稅務總局界定的政策性搬遷范圍?(我公司沒有土地及房產的產權證書)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以下文件,貴公司屬于政策性搬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第三條 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