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非房地產企業,現處置廠房一套,合同約定分五年等額付清款項,不涉及融資費用。合同簽訂之日時,收到第一筆款項200萬,同時約定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限。會計上己全額計收入結轉成本。請問,稅收上收入如何確定?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如何確定?是以1000萬全額計算?還是在每年約定收到款項時計收入,計算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實施條例細則》中: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對條例里的這句話的理解應該是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做為納稅義務時間,而不應是以預收款的金額做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非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能否以國稅[2009]31號文的規定作為處理我公司這筆業務的政策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稅收上可以分年確認。根據《營業稅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基本確定原則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2.在每年約定收到款項時計收入,計算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
3.理解是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做為納稅義務時間。
4.非房地產企業銷售不動產不能以國稅發[2009]31號文的規定作為處理貴公司這筆業務的政策依據。
5.鑒于處置廠房涉及產權過戶,比較復雜,而且各地稅務局征管習慣不一,建議和主管稅務局咨詢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