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財稅[2013]94號中規定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請問公有住房管理具體規定,什么樣的情況屬于公有住房管理,我公司將自有房產出租給自己職工是否屬于此項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第一條規定,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的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第一條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
因此,企業按政府規定的價格,向職工出租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的,免征房產稅,否則,需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