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高管為股東委派,另有幾名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按原單位應發額(含五險一金)標準打回原單位,由原單位發放,月薪差額在本單位發放。企業承擔的社會統籌有本單位按原單位標準打回上繳,上述人員的工資和保險本單位都相應的全額計提了成本和費用,問是否可以在所得稅之前全額還是部分扣除,還是不能扣除,如可以,依據的法規文件號,如不可以,法規文件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如果高管的勞動關系在原單位,就不能在所得稅之前扣除。如果高管的勞動關系在貴公司,就可以在所得稅之前合理扣除。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和保險不能在所得稅之前扣除。
2.依據如下。(1)分析。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關鍵在于其是否符合合理性。按照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其中要看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和勞動關系是否屬于貴公司。貴公司接受勞動關系不在貴公司的高管和勞務派遣人員服務,屬于其它公司提供的勞務服務,應由委派單位將工資發放給被委托派遣人員,并代扣個人所得稅。因此,被委托派遣人員的工資應作為勞務費核算,不能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計算三項經費稅前扣除數的基數。(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3.建議和主管稅務局協商溝通。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