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購買農戶種植的苗木(部分是自己培育的、部分是農戶外購后栽植)培育后再銷售,如何取得發票,取得何種發票?公司的入賬價格依據是什么?
農戶在此交易中如何納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七、 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稅務處理
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