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跟非股東個人借款(期限1年),按季付息,到期還本。2015年12月還沒滿一個季度,沒有支付11、12月的利息。那我怎么賬務處理才能在稅前扣除這部分利息呢?是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嗎?這筆利息在1月支付并取得了發票,在匯算清繳時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這樣賬務處理。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該筆費用已經產生,可以在一月份取得發票,在匯算清繳時可以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