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酒店有一客戶在2014年消費(有相關入住賬單記錄),15年支付消費款,現2016年就該筆消費要求酒店開具發票。由于酒店生意不好不想得罪客戶,請問這類跨年度消費開具發票符合稅法規定嗎?如果可以開具,應有哪些注意事項以防范稅務風險,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上一納稅年度的成本費用不得在下一納稅年度稅前扣除。2014年消費費用,即使在2016年度取得發票不能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