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工業企業,區政府將我單位土地征收,給予土地、房屋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補償,請問我單位收到拆遷款交營業稅、土地增值稅?
若交土地增值稅,簡易房、構筑物、附著物補償價值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關于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企業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不用在當年確認收入,視搬遷進展情況,可在規劃搬遷次年起五年內確認收入:1、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搬遷。2、有新的投入計劃或立項報告。此案中,由于企業提供了政府搬遷文件、搬遷協議、搬遷計劃和重置固定資產的立項報告,根據上述文件,此項收入可不在當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很明顯,企業當年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二、營業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三、關于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如有疑問,請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