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藥品零售連鎖公司,下設一百多家分支機構公司統一核算,請問分支機構用分繳企業所得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如果屬于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要預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不屬于跨地區經營,分支機構不需要執行預繳企業所得稅。
同時提醒參考以下三點:
1.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所得稅按照稅收法規,跨地區經營(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不是跨地區經營,不執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不在分支機構(稅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所在地繳納。
3.《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