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4S店在拓展保險代理業務時(保險發票由保險公司直接開具給客戶),對于保險代理成交后的客戶返還一定金額的加油卡,因4S店購買加油卡時,加油站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4S店并沒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想請問此返還加油卡行為是否屬于視同銷售須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中視同銷售行為,有以下8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公司的上述情形屬于第八種,應當做為視同銷售進行帳務處理,計算交納增值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貴公司的情形應當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按規定交納增值稅,但貴公司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票建議可以向客戶贈送其他的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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