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財稅【2014】102號文件中提到的“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如2014年1月投放一筆農戶貸款5萬元,8月針對該戶又投放了6萬元,那么這筆貸款14年末的余額為11萬元,老師的意思是不能享受優惠了。如果2014年1月投放了5萬三年期,每年末計息,2016年1月該戶又投放了6萬,那么2014年2015年第一筆5萬已經計息了,該利息我也不能享受優惠嗎?2016年又投放6萬后,是投放的第二筆6萬不能享受還是連同第一筆5萬在2016年計提的利息都不能再享受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2014年2015年第一筆5萬的計息可以享受優惠,因為符合“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這條法規;2016年又投放6萬后,投放的第二筆6萬連同第一筆5萬在2016年計提的利息都不能再享受稅收優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