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酒店將食堂承包給個人經營,承包后的食堂不對外經營,收取的承包費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酒店支付給食堂的費用沒有發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1、承包人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為承包經營。
2、請問,如何理解“食堂不對外經營”?只有職工食堂才能稱為不對外經營。只要食堂對酒店的住宿客戶提供餐飲服務,就為對外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