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屬國企,代政府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由政府財政撥付,建設公租房的土地證產權辦在我公司名下,建完后交由政府出租,實際擁有和管理也由政府實施。現在政府欲出售50%的公租房,規定由房管局審核審批,我公司與購房者簽訂售房合同,銷售公租房的資金由購房者轉入財政局的保房房專戶,用于以后公租房的建設維護等,但規定銷售不動產的發票由我公司開具。 這是不是不符合“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的相關規定? 發票是否應該由財政局出具或財政開“非稅收入收據”?這一行為我公司是否會涉及稅費?涉及什么稅費?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是的不符合三流的規定,應當是由貴公司簽合同,貴公司收款然后再轉到財政局帳戶比較合適。公司可以和當地政府協商一下,讓政府協調一下如果由貴公司開具發票須減免公司的稅款。如果公司開具發票會涉及到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及企業所得稅等。